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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水务局关于打击破坏水库设施阻碍水库防洪...

发布时间: 2022-03-22 13:55:00 信息来源: 晋城市公安局

水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防洪抗旱、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用水、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汛期水库防洪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打击破坏水库设施阻碍水库防洪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二)严禁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三)严禁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

(四)严禁在库区内围垦、采煤、开矿、倾倒垃圾、从事养殖、种植、光伏发电等侵占库区的生产建设活动;

(五)严禁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六)严禁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七)严禁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

(八)严禁在饮用水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水库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

(九)严禁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违反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356—110  

          0356—2025754

  

                         晋城市公安局  晋城市水务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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