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在日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扣留一批涉案车辆,其中有4辆汽车(含电瓶车)、3辆三轮车、13辆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至今无人到大队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限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及车辆合法手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合格证或发票)到大队违法处理室接受处理)。
逾期不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对车辆予以强制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
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