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城警方抓获数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法律上解释是: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案件一
2020年10月20日至12月份,刘某(女,27岁,高平市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在微信网友的指示下,多次组织其团伙成员通过发送手机号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并于次日早上将添加成功的微信好友全部拉至网友提供的实施诈骗微信群,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9158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二
2020年8月,毕某(男,25岁,高平市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在微信网友的指示下,多次组织其团伙成员前往晋城市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团伙成员办理的银行卡号、转账支付密码提供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团伙,放任犯罪的发生,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3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毕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三
2020年10月份,郑某(男,38岁,高平市人)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以8000元的价格将本人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以及配套“U盾”贩卖给电信诈骗团伙,同时在对方的指示下,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为电信诈骗团伙涉案资金进行转账,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金额达182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四
2020年12月至1月,王某(女,21岁,高平市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在微信网友的指示下,多次组织其团伙成员通过发送手机号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并于次日将添加成功的微信好友全部拉至实施诈骗微信群,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晋城公安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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