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栏目导航 > 警方提示

【温馨提示】文明养犬,从你我做起!

发布时间: 2025-10-15 11:17:54 信息来源: 晋城市公安局

对爱狗的人们来说

他们眼中的狗狗可能是这样的

可爱又温暖,让人心情愉悦

而对怕狗的人们来说
他们眼中的狗狗可能又是
既凶又不可控,令人感到不安

为了共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实现人类与狗狗的和谐相处

晋城公安温馨提示

关于“文明养犬的温馨提示

养犬人要严格遵守《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做到依法、规范、文明养犬:

一、家庭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户不得超过一只。禁止家庭或者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犬牌。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外出应当由养犬人(成年人)牵领并为犬只挂犬牌束牵引带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装入犬笼;

五、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狂犬病免疫义务,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六、养犬人不得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违规养犬有什么处罚?

《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者单位违反规定饲养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办理养犬登记;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挂犬牌、未由成年人束带牵引;
(四)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
第二十三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温馨提示



  预防犬咬伤安全提示



  狂犬病科普


文明养犬,势在必行
希望每一位养犬人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养犬行为
让文明养犬成为一种习惯
为创建和谐美好家园共同努力!


版权所有:晋城市公安局  主办单位:晋城市公安局  地址:晋城市迎宾街289号  电话:2030110

晋ICP备05001036号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24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