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当前,燃气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带来难以预测的危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晋城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燃气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一切燃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引导全市广大企业、群众规范、合法的经营、使用燃气,现将全市涉燃气领域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曹某无证存储、运输、销售“黑气瓶”案
2023年12月,阳城县公安局联合相关单位开展燃气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村村民曹某涉嫌无证存储、运输、销售“黑气瓶”。针对该线索,阳城县公安局立即开展调查。
经查: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相关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货车装载过期报废钢瓶,先后从河南洛阳及晋城多家液化气经营公司批量购买液化气并储存在该家中,以零售的方式进行售卖大量“黑气瓶”。2024年7月,犯罪嫌疑人曹某被依法移送起诉。
二、泽州县某公司涉嫌未向燃气用户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案
2024年7月,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泽州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该公司因疏于管理,送气工只将液化石油气气罐换接,未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环境和燃气设施提过要求,长期对不具备用气环境用户端持续供气,且数量较多,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高平市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0月,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高平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在用燃气压力管道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经查,涉案企业在用燃气压力管道于2024年9月份检验到期后,未经检验继续使用,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12月12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